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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伦市一村民举报村干部套取农业补贴遭威胁

发布时间:2018-09-10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我们是黑龙江省海伦市丰山乡丰源村三组村民刘丙权、马国芹、任刚。因我们村的党员领导干部和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人员长期霸占机动地和冒领各项相应的农业补贴,我在网上实名发贴举报,随后即遭到我们村干部的威胁,要我晚上注意了,还威胁说公安局找我、把我整起不来,甚至还诋毁我们共产党。

  2018年8月中旬,我在网上实名发贴举报丰源村大队原党支部书记王林、村大队会计杨喜友、原乡派丰源村书记付维江、原丰源村小组长马国文、原生产队时出纳员李春贵、原丰源村党支部书记韩昌军在任时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里的机动地以承包的方式租给自己或自己的亲友,承包价格极其低廉,承包期限最短的都是十多年,有的承包期限甚至长达23多年。以上村干部虽然现已卸任,但至今仍然强占着我们村390余亩机动地(另还有未查实的被占的机动地和预留地)。我在网上实名发贴举报了以上村干部侵害群众利益的事实后,在2018年9月7日晚上9点过,我收到了丰山乡丰源村村长沈洪亮发来的对我人身安全的威胁,村长沈洪亮给我发微信称“我告诉你可要注意了 打你白打呀”、“你可想好了 公安局找你了”、“给你整起不来可怎么办 你后边没人”、“那合同交公安局了 晚上注意了”等等威胁,微信对话截屏如下:

 

  丰源村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长期霸占机动地和冒领各项农业补贴的具体情况如下:

  1、王林,原大队党支部书记。王林利用职务之便把1队房后机动地8垧弄到自己手里,原来都是旱田现在都改为水田,另外还有3垧旱田。

  2、王义,系原大队党支部书记王林的亲属。王义占有机动地1.5垧左右。

  3、刘玉,乡派丰源村书记占有机动地1垧旱田。

  4、杨喜友,丰源村大队会计。杨喜友利用职务之便在五队短垄机动地1垧栽上了树,还有1.5垧左右稻田,另外原乡派村的书记刘玉和一个村民还有村会计杨喜友用机动地栽树1垧,截止目前,这些机动地仍被其占有,并领取各项农业补贴。

  5、付维江,原乡派丰源村书记。付维江占有三队老学校门前机动地两垧左右,在房西有两垧左右,付维江现已不再担任书记。截止目前,机动地仍被付维江占有,并领取各项农业补贴。

  6、王彪,丰源村社员王彪占有五队西北地块机动地1.5垧左右,现在是稻田地,均属机动地。截止目前,该机动地仍被王彪占有,并领取各项农业补贴。

  7、马国文,原村小组长。马国文把1.5垧左右机动地弄到自己手里由自己耕种。马国文现已不再担任村组长。截止目前,该机动地仍被马国文占有,并领取各项相应农业补贴。

  8、李春贵,原生产大队出纳员。把机动地1.5垧左右占为己用。截止目前,该机动地仍被李春贵占有,并领取各项农业补贴。

  9、韩昌军,原村党支部书记。韩昌军把1.5垧左右机动地弄到手里。截止目前,该机动地仍被韩昌军占有,并领取各项农业补贴。

  法律规定机动地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得超过3年

  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承包机动地长达23年

  王林、付维江、杨喜友等以上几人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村委会签订土地发包合,将村里的机动地以承包出租的方式,发包给自己或自己的亲友,承包价格相当低廉,承包期限长达23年,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一项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主要是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因此机动地的承包年限宜短不宜长,根据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机动地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得超过3年。

  村干部私自签合同霸占机动地

  明目张胆套取国家农业补贴

  机动地是一些地方在实施土地承包过程中为解决人地矛盾,减少承包地调整次数保留的,不实行家庭承包,而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经营或者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土地。

  机动地发包出租首先要通过全村民每户的代表签字同意然后再通过镇政府批准,开具证明。但王林、付维江、杨喜友等以上几人在担任村干部期间,私下将村里的机动地发包给自己和亲友,在村里不进行公告、招标,根本不通知村民、征求村民意见,更未经村民签字同意。

  王林、付维江、杨喜友等人不仅明目张胆把村里的390余亩机动地一直霸占在手里,并套取了390余亩机动地的国家农业补贴。

  以下是付维江与村委会签的土地承包合:

  我们村的机动地长期被村干部霸占,村民反映强烈,多次找乡、村领导干部反映,要求给出说法,并要求公开机动地的发包出租相关情况。但乡、村领导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么推诿,要么说机动地发包出租情况“不公开”,村会计甚至说是“抵债,村委欠王林、付维江等人的钱,所以用机动地低给他们”。但是欠的是什么钱?为什么会欠他们的钱?村会计及村干部却拒不答复。对于王林、付维江“土地发包合同”中低廉的承包费,我们村民更是无从知晓。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但我们村的机动地面积远远超过了百分之五。

  法律条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对预留机动地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请求纪检部门调查核实、严肃查处侵害群众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集体利益。

  以上投诉举报句句真实,如有不实,我刘丙权、马国芹、任刚(身份证扫描如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无责。

投映举报人:刘丙权、马国芹、任刚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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